浅议做好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若干途径

 

市中区残联王安(本文获山东省残疾人事业论文评选二等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它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持续开展,尤其是开展财政代扣和地税代收工作以来,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够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主动配合各级残联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可以说,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促进了残疾人直接就业,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都起到了极好的促进作用。

    自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实施以来,征收保障金工作在社会各界和用人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不仅有了很大的起色,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随着征收工作的进行,收缴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缴费意识淡薄,甚至认为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地税部门管闲事、乱收费等,因而对收缴保障金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抵触情绪较大。二是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保障金征收的执法主体”。地税部门因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所以不能在代收工作中动用执法手段,致使地税代收保障金工作出现“疲软”,总体进度不够平衡。三是征收效果很不尽如人意。据了解,地税部门为启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人员、设备和软件开发等方面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现行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原因,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漏缴、少缴、迟缴、拒缴保障金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长此以往,不仅会对保障金征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势必影响残疾人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探索做好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有效途径,笔者在从事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同是地税代收项目,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等项代收任务完成的比较好,并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完成情况和工会经费相比完成的比较差,并出现了事倍功半的情形。为搞清楚其中的原委,笔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等资料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的异同进行了专门比较,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工会经费代收之异同对比如下:

    1、制度规定不同。工会经费的计提、缴纳和账务处理被明确编入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人员对每月按时向地税部门计提、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已经形成惯例,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项政府性专项基金由于开征较晚等原因未能编入企业会计制度。

    2、征收期间不同。工会经费是按月随同企业正常纳税和会计报表一起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年度终了自然形成全年上交任务。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则规定每年的7–9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并且集中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征缴,显然与企业正常纳税和会计报告时间步骤不同步。

    3、征收依据不同。工会经费是按企业职工总额的2%计算缴纳,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缴计提总额的40%,其余60%企业自留。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全额上缴。概念清晰、一目了然。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则是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企业应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如果企业足额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则无需缴纳保障金;如果企业未能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则需要按照差额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缴纳依据还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保障金的计算显然过于繁琐。

    4、资金性质不同。虽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工会经费作为企业的一种费用支出在财务列支渠道上相同,但在性质上却有着根本的区别。工会经费只是工会组织向企业征收的一种费用,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则是政府性专项基金,所收款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正是由于以上区别,使得工会经费概念明了、计提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而且缴纳工会经费已成会计人员的惯例,因此形成了良好的缴费局面。而保障金数额的核定由于环节过多、计算繁琐,特别是用人单位年检手续繁琐、申报、缴纳均与现行会计工作步骤不同步、再加上税务部门实施电子申报纳税后、不便于和用人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联络等原因,因而容易造成工作脱节。目前保障金征收过程中所出现的用人单位漏缴、少缴、迟缴、拒缴保障金等问题表明:现行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也是影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症结所在。

    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是从根本上改善其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保障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专项基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既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又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残疾人就业的重要经济保障。因此,怎样妥善解决好目前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在征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意义重大,事关全局。为摆脱目前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被动局面。笔者结合地税部门和基层税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在征收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就《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第一、把征收依据直观化。即由原来按照企业职工人数1.5%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为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假设为1.5%)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提、申报、缴纳等事项最好能够编入企业会计制度,这样,企业每月提取的工会经费等费用比例由现在的17.5%改提高至19%。(17.5%+假设增加的1.5%)

    第三、改变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即由现在的每年7-9月即第三季度集中征收改为按月缴纳。也就是说企业按照申报纳税时间正常申报缴纳。

    第四、对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所谓“先征后返”就是每年年初,由残联、地税等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职工总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后,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由区残联及相关部门依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将征收机关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予以返还;对已按照规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未能足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应安置人员与实际安置人员的相应差额予以返还;对已按照规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收取的保障金不再予以返还。这样,既能体现依法征收保障金工作的严肃性,又能保证广大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切实维护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奖罚办法》。对认真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对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除大力宣传其关爱弱势群体的先进事迹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而对少数不能够认真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返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经残联、税务等有关部门查实后,除在新闻媒体上批评曝光外,还应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六、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征缴。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在目前的征收条件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标准由现在的按职工人数计算收取改为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5%计算收取,由现在的每年第三季度集中收缴改为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并对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就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障金数额核定环节过多、年检手续繁琐,申报、缴纳均与现行会计工作步骤不同步、容易出现用人单位漏缴、少缴、迟缴、拒缴等问题,切实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让那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尽快走向工作岗位,真正实现其自身价值。

    以上由关改革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认知、想法和建议,由于受个人知识水平所限,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老师、专家、工作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 创建者365bet国际娱乐
  • 发表日期:2012-12-04